关于控制货运车辆超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9 点击:214
为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整性,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力预防和控制重特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货物运输车辆超载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1、 严格交通管理。车辆荷载应符合批准的荷载质量,严禁超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形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形尺寸、轴重和货物总质量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批准的装载质量的,禁止在公路(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上行驶。超过荷载、高度、宽度、长度限制的车辆,不得在标准限制的公路、桥梁、隧道内行驶。载运不可分解货物的超载货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取得超载货车通行证并随身携带,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严格源头监管。从事煤、钢、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配送中心、货运站(场)经营者,不得为无牌照、无驾驶证、无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货物,或放行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合法装车出站。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检查,不得使用报废、改装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业务,不得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生产(改装)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定载货能力,不得生产(改装)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要求的货物运输车辆。
3、 严格联合执法。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在公路、货源等领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对无公路超限检测站、出入口、停车场、服务区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频繁路段的公路,对货运车辆进行流量检测。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和货流较大的路段、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测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活动。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有权查阅、调取公路收费站货运车辆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相关数据,经确认后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公路经营者应当在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回程车道和卸车场,建议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回程,不得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放行进入公路。
4、 严格问责。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由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禁行标志和禁行标志指示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超载比例依法处罚,并实施场外处罚。货源单位违反装载规定或者放行超载货运车辆的,由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要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外形尺寸的,由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经批准,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货车主要承载部件,并依法处以罚款。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一年内超载三次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货运车辆驾驶人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三次以上的,责令停止从事经营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运输车辆数量在一年内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30%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超载车辆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货物运输车辆超载问题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